20年前的1987年,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Across the Great 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越过长城,走向世界)” ,揭开了中国人使用互联网的序幕。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2000年,国内三大门户网站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目前,中国已经有1.37亿网民。从传统媒体到个人博客,网络的舆论功能发展迅速。3年前,博客进入中国,而现在每天有4000万人在写博客。庞大的博客群体,使网络舆论的作用得到了空前的发挥。
网络舆论的法律责任
网络舆论,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问题所发表的有一定影响力的的意见或言论,简单地说就是网上民意的表达。网络舆论,实际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反映,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也应当受到法律约束。
正因为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也导致了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杀伤力”,甚至网络舆论还能演变为网络暴力。特别是一些网站重经济利益,轻社会责任感。导致网络情色化倾向明显,谩骂与攻击频繁,谣言增多。如在2006年,一起疑似偷情引起“网民大追杀”的“铜须事件”被网络广泛转载。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网络舆论存在的不良现象主要表现在:
⒈谩骂与攻击。网络的匿名性及隐藏性使网民对于他人的攻击和谩骂成为一种随处可见的现象,特别是在门户网站的新闻跟帖、帖吧、论坛里,对新闻报道的主角或者特定的当事人、单位进行辱骂指责的现象司空见惯,很多是情绪性的发泄。包括利用博客进行骂人的,如南京教授陈堂则就因此状告博客网站并且胜诉。
⒉发布虚假信息。由于网络信息发布的便利性,以及网络信息审查与传统媒体的信息审查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网络上虚假信息发布非常容易。2006年12月18日,温州鹿城警方在论坛上发现对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造谣、污蔑的帖子,发帖者陈某被治安拘留10天。
⒊大量民事侵权。网络舆论侵权既有侵犯人身权,也有侵犯财产权,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网上未经同意地公布当事人的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如一些明星电话、地址大公开,干扰了当事人的生活的安宁权和隐私权。在网络上随便公布当事人的照片,甚至进行恶搞,侵犯了肖像权。未经同意,大量转载文章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更是随处可见。
网络并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网络舆论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等信息的,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要处以拘留或罚款。如果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舆论的引导与规范
网络舆论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这就注定了我们必须积极应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对待网络舆论,要像大禹治水,重在疏不在堵。既要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要把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⒈管理舆论。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度,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不能逾越的。目前,规范网络的法律法规应当并不少,但也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职责不明的现象。规范网络舆论,需要进一步完善、清理立法,形成系统、有序的调整网络关系的法律体系。
⒉掌握舆论。网络舆论之争,说到底就是网络话语权之争。在网络时代,要形成健康向上、法治文明的网络舆论,就必须要让网民喜闻乐见、弘扬正气的舆论占据主导地位,及时清除有害信息与消极舆论。同时要积极引导舆论,在这方面,政府网站与门户网站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⒊自律舆论。作为网站,应当文明办网,作为网民则应当文明上网、理性上网,倡导网络文明道德,使网络成为先进文化传播的阵地。对网上的不良信息不点击、不登陆、不转发,并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创造洁净的网络空间,促进网络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