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它和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一样受法律保护,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在形形色色的新闻官司中,涉及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件日渐增多。这类案件,不仅使新闻单位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也影响新闻单位和作者的声誉。剖析这类案件形成的原因及避免这类案件发生的措施,对我们做好新闻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司法实践和新闻官司的类型来看,新闻报道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一般有这样几种。
一、侵犯名人名誉权。名人是社会关注的人物,他们的生活容易引起人的注意,适当报道名人的工作、生活情况也无可非议,但一味“追星”甚至大肆炒作名人就有点欠妥了。
二、侵犯文章主人公的名誉权。出现这种情况,有的作者因夸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最后走上被告席。也有的作者是无意的,当上被告后才知道自己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三、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一些有关案件的报道中。
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犯罪嫌疑人也是自然人,他们虽然在某些方面触犯了法律,但他们的人格也应当受到尊重。
那么,新闻报道如何才能减少或避免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笔者认为要注意这样几点。
一、新闻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分析事物,保护自己。要时刻牢记新闻工作者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公民人格权益不受任何人侵犯。如今,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益的法律、规章很多,但内容大体是一致的,对其主要章节一定要牢记在心。在涉及一些人的名誉问题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当前,我们的新闻工作者成分相当复杂,有从有关单位调入的,有从部队转业的,有从学校毕业分配来的学生,也有相当一部分是聘用人员,这些人客观上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新闻单位要及时给他们补上这门课。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作新闻报道。客观公正是从事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无论从事哪方面的报道,都必须坚持这个原则。尤其是涉及公民或单位的荣誉、信誉等方面的报道,更应该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多听听各方面的意见,多看看与报道相关的材料,力求使报道真实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实际上是给新闻单位的一种“特许权”。在新闻采访、写作中,我们要善于运用这种“特许权”,尽量利用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公安机关的拘留逮捕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公开的文书进行报道。
三、突出正面报道,坚持高雅格调,不要炒作名人,不要窥人隐私。从目前的新闻官司规律看,新闻官司一是发生在新闻单位和名人之间,二是发生在小报之间,三是发生在大报的各种副刊上,这就从一个方面告诉我们,在采写有关名人的稿件、在编发摘转小报上的稿件、在编发一些专业从事写作的“写手”的稿件时,一定要仔细推敲,不要轻易转载那些消息来源不明的文章。千万不要一味追求新鲜、猎奇,更不要有意去炒作一些名人。
四、在处理涉及名誉权的新闻官司时,新闻单位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如今的新闻官司,大部分都是民事侵权案,法律赋予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处置民事诉权的权利,告不告,告谁,当事人都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同时也就赋予作为被告的新闻单位、新闻记者一定的主动性,在诉前和诉讼过程中,都可以争取和当事人讲和。说到底,新闻官司是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能在一定的场合、一定的形式上为当事人恢复名誉,就有可能避免新闻官司打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