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报纸的产生,要经过许多道复杂细致的工序,凝结着采写编校检印各环节人们的辛勤劳动。一处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差错。而一张报纸面世后,尽管没有导向性错误,没有原则性差错,仅有那些微小的差错,同样会影响到报纸的品位,影响到报纸在读者心目中的形象,造成永远的遗憾,报人对此不可小觑。 试看下面的一些实例。
数字概念上的差错
某报刊登的一则理财故事称:“小蔡用3000元买了一处旧房子,几年后赶上拆迁,政府部门赔偿他15000元,这3000元价格竟翻了5番。”
“翻番”指的是每一次增加都是在新的基数上的加倍,而不是在原始基数上的加倍。在上述报道中,3000元翻5番是96000元。而3000元变成15000元只是原始数据的5倍,而不是翻5番。如果硬要用翻番来表示的话,也只能是翻了两番多一点。二者相差甚远。报纸上如果经常出现类似的差错,必然影响报纸和报人的形象。
历法常识方面的差错
某报刊登一篇介绍中华民族传统节日的稿子,如:“春节,农历正月初一;清明节,农历四月五日;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事实上,清明节一般是在公历的4月5日或其前后的一天,而不是农历四月初五。稿件作者也许是凭想当然认为凡中国传统节日必定用农历来表示,没想到清明节这个节日偏偏是用公历来表示的。类似的差错还有“二月三十日”、“四月三十一日”等。
法律基本常识方面的差错
某报刊登一则公告,颁发市长签署的政府令称:
“××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日第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5日起施行。
市长:××
2007年11月12日”
这则公告乍一看没什么问题,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一看,就发现了末尾的日期显然错了。因为一般的法令生成后都是先公布告知,然后才施行的。而这则条例则是11月12日公告,11月5日已施行。这显然是11月2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之误。
类似的法律常识性的差错还有“政协代表”、“人大委员”、“村长”等。
度量衡常识方面的差错
有一则报道世界高空王子阿迪力高空走钢丝的报道称:“阿迪力在直径22厘米的钢丝上行走自如。”让人看后一头雾水:这么粗的钢丝可怎么在两山峰间架设起来呢?须知22厘米粗的钢丝一米长就重达200多公斤呢。再说,在那么粗的钢丝上行走还有什么惊险可言呢?这显然是22毫米之误。经了解,的确是作者混淆了厘米和毫米的概念,错把厘米当毫米,结果使人感到报道失真。
类似的错误在长度、重量、面积、体积以及各项专业数据、指数的表述上也常出现。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一张报纸是由许多人制作的一顿精美的大餐,一个小差错造成的遗憾,可以影响到报人和媒体的形象,影响到媒体的威望和公信力,因此小处也不可随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