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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通过新传媒法放宽广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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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日前通过一部新的欧盟传媒立法,拟放宽对电视广告原先施加的诸多限制,同时将新出现的传媒形式也纳入了监管范围。

新立法修正了欧盟1989年通过的《无疆界电视》指导性法令,旨在为规范传媒行业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框架。它覆盖了所有音频和视频媒体服务形式,包括传统电视节目和新兴的视频点播节目等。

与原先的指导性法令相比,新立法为电视广告大幅“松绑”。虽然每小时电视节目中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2分钟的上限继续保留,但每天广告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的规定被取消,这给了电视台更大的自由。

针对电影、电视、儿童节目和信息类节目,新立法将插播广告的最短时间间隔由原来的45分钟减至30分钟。

在分歧最为严重的“植入式广告”问题上,新立法允许在电视节目或电影中突出使用赞助商的产品,以此作为一种广告宣传手段,但要求必须告知消费者,而且不得用于儿童节目和信息类节目。

此外,新法案还要求成员国在监管传媒时注重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保护,并禁止煽动宗教或种族仇恨的节目播出,鼓励传媒行业进行自律。

2007年5月,欧盟各成员国已就新传媒立法达成一致。欧洲议会当天并没有提出修改意见。新立法有望于年内获得成员国正式批准后生效,在随后两年里,欧盟成员国需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之后新立法将适用于整个欧盟。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08-01-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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