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日,常德日报头版刊登了一篇记者陈颖依据湖南省常德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撰写的《武陵区法院被亮“黄牌”》的报道。后来,文中提到的夏某以“报道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事实”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常德日报及记者陈颖侵犯其名誉权。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常德日报公开向夏某赔礼道歉。在此涉案报道中,笔者认为这起不该败诉的新闻官司给新闻界留下了几点思考。
第一,面对新闻官司媒体一定要理性对待,积极参与诉讼。新闻媒体遇到新闻官司不参加诉讼的原因大概有3种:一是自认为报道没失实合情合理合法输不了官司,理直气壮不参与;二是是输是赢心里没底,怕输了官司丢媒体和记者的面子,害怕参与;三是觉得花时间精力嫌麻烦随法院审理判决,懒得参与。法律赋予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是为当事人提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当事人放弃参与诉讼等于放弃了一次诉讼权。放弃诉讼权就是放弃了自己主张、举证、反驳的机会。只有一方参与的庭审,法官往往容易只听一面之词。新闻媒体更应该知道只听一面之辞的危害。不参与诉讼,往往还给法官一个不好的感觉,认为是藐视法庭。常德日报及记者可能是抱着官司必赢的想法没有参加一审的诉讼是个错误的决定。由于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后来想参加二审的诉讼都没有机会了。参加这起官司诉讼的主张举证并不难,只要提交市优化办的文件原件证明报道的来源、市委市政府关于成立市优化办的文件证明属于国家机关、市优化办关于文件属公开文书的证明、中共武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夏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的文件、武陵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免去夏某审判员职务决定的文件、市委常委会关于“责成”的会议纪要等,一审判决有可能是另一种情形。其实,这些可以作证据的文件都在后来的再审请求期间搜集到了。
第二,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媒体一定要及时做好跟踪连续报道。这是新闻规律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避免新闻侵权的一个有效的措施。在这一方面常德日报似乎显得有些被动。2003年12月3日报道刊出,2003年12月12日夏某就向法院起诉常德日报及记者陈颖。当时市优化办文件要求“留党察看一年”的处理结果与实际上的处理结果“党内严重警告”不一致。对于这个不一致的处理结果,常德日报完全可以做连续报道,既可以报道这个不一致的事实,又可以通过采访市优化办和武陵区纪委报道不一致的原因及最终处理的打算。
第三,为维护媒体和记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赢没赢的官司就应当把官司打到底。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某一家新闻单位或某一个记者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整个新闻界的合法权益。试想,根据市优化办的文件写报道惹官司并败诉的案例给媒体今后的报道及相关官司都要带来深远的不良影响,真可谓后患无穷。常德日报不服终审判决,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民事申诉书,市人大常委会致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要求进行再审立案审查;同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却没有得到再审。在这样的情况下,常德日报社不是没路可走了,还可以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其实,在终审结果出来后,常德日报就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的想法,市人民检察院也表示愿意上报作为抗诉案子。遗憾的是常德日报最终还是妥协而没有走这条路。
第四,媒体在打官司时自身要及时对官司情况进行报道。有不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打官司时往往要请新闻媒体到庭审现场旁听报道,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监督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是为了给自己造声势。根据市优化办的文件写报道惹官司并败诉的事实本身就是新闻,常德日报完全可以对此事进行连续报道。第一篇可报道夏某起诉常德日报社及记者陈颖的事实及理由,第二篇可报道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第三篇可报道常德日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事实及理由,第四篇可报道二审判决结果及理由,第五篇可报道二审拖了长达一年多近两年时间的事实及原因,第六篇可报道常德日报社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第七篇可报道文字语言专家对“删除‘处理’二字”的分析评论,第八篇可请法学专家从法理上对本案发表看法。当然,还可以组织读者对本案的审理判决开展讨论等。遗憾的是常德日报社所属的媒体自始至终没有对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进行任何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