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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穷人”抑或“富人”?——试论立法过程中的媒介社会角色

作者:杨播 李先知 [字体: ]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不禁让我们回溯起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系列过程,其中关于归责原则的诸多变化过程,不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思考,讨论关于法律应该更多地立足于穷人还是富人?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微妙变化。

1999年,沈阳颁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这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规定,随后,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

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颠倒性地推翻了以前的规定,从过错责任原则走向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样,这一法则引起了全国大讨论,其中关于以人为本的核心,得到社会的广泛肯定。

不过,法律颁布不久,北京市发生一起由于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二环路而被一辆奥拓车当场撞死的事件,结果,奥拓车司机赔偿行人15万元。判决之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开始讨论法律的合理性问题。不过,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本文我们无意于讨论这个法案本身,而是想从法案演变的整个过程中,探讨其背后所反映的媒介关系。

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能从背后看到很明显的社会道德原则的痕迹。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开车的人是富人,走路的人是穷人,开车的富人撞死走路的穷人而且“撞死白撞”那可是为富不仁,于是出现了要保护界定为弱势群体的行人的呼声,也就出现了“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当时的媒体也出现了非常一致的舆论导向:大赞新法规的合理性,认为这是尊重基本人权,体现以人为本核心思想的典范。

可是,2004年的“奥拓撞人”事件,不得不让我们思考追求正义的社会道德原则,是否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呢?因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让机动车负全责同样违背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于是社会道德开始思考穷人和富人、弱者和强者的利益平衡问题。

在这一系列变化过程中,媒体具有重要意义。从“撞死人白撞”到“无过错责任”,到后来区别于以前泛化原则的“按比例赔偿”,这前前后后的演变过程,正验证了媒介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角色。

在法理中,立法原则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机构能够充分表达和交流公众的意见和社会的信息。

其实,立法的实质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其过程是进行利益权衡的过程,即无论立法的过程是多么法治、民主、科学,立法的过程肯定是对一定利益的保护,对一定利益的剥夺,或者是在保护多少、剥夺多少之间进行权衡的过程。

在实现《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清楚地面对大众传播中的一个问题,即我们常说议程设置的过程,大众传播媒体机构发挥社会功能的时候,从业人员在大众传播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是控制了公众意见和社会信息的流动。

大众传播媒介是一个意见和信息的平台,各种各样的意见和信息在大众传播媒介这个平台上进行充分的交流。但是,从大众传播的角度讲,这个平台上交流的意见和信息不是无序的,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机构和人员(媒介机构和媒介从业人员),经过一定的过程(采集、编辑加工、发布的过程)的梳理之后才能进行表达和交流的,即社会各个层面的信息通过不同的管道汇集到媒介这个平台,经过媒介从业人员的梳理,最后发布给社会公众。

虽然名义上各个利益主体都有充分表达自己利益的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但通过媒介机构和媒介从业人员一定的采集、编辑加工、发布等过程梳理之后表达和交流的意见和信息,可能会遇到意见和信息丢失或者错误传递的一些问题。因此,立法过程中社会各个利益主体意见表达得是否正确?信息交流得是否充分?是大众传播媒介应该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这正如本文开篇关于我国交通安全法的探讨,在这个法案制定过程中,媒介机构除了基于道德原则立场而更多地关注穷人的利益,也应该关注和表达富人一类群体的意见,这才充分表达了大众的意见和信息,才是在一个公正的平台上,全面顾及了各方群体的利益,以平衡原则表达社会观点,从而给立法机构提供信息支持。

立法活动中大众传播的理想是真实、全面传播公众意见和社会信息,而现实是大众传播过程中对公众意见和社会信息的丢失和错误传递是必然的。理想和现实之间总会存在差距。

要缩小现实和理论上的差距,在立法活动中应遵循平衡理论的报道原则。这其中有两个含义。第一,平等。在立法活动中需要权衡的各个利益主体在大众传播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二,让所有的利益主体讲话。在立法活动中需要权衡的各个利益主体在大众传播活动中都有机会进行表达和辩解,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和价值都能够得到足够的审视。

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过程可以看到,2004年的法案,大众传播关注更多的是穷人和富人的道德原则的公平,而很少关注责任原则的理性的公平。而此后的修订案,则更多地以归责原则来平衡各方利益,媒介机构能动地纠正和弥补了大众传播过程中公众意见和社会信息的丢失和错误传递,这是立法中媒体应当发挥的社会角色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我们不能说以道德原则保护“穷人”的利益是错误的,但是,在立法活动中,明显偏向于任何一个群体的行为都有悖于法律制定准则,因此,大众传播媒介在立法之前的信息提供就更应切实全面表达社会各方意见和信息,切忌道德立法、舆论立法。“穷人”抑或“富人”,这只是立法中涉及的两个群体,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因此,大众传播媒介原则不应该构建道德层面,而应该立足于最根本的法理所要求的理性公平的基点。

媒介机构能动地纠正和弥补大众传播过程中公众意见和社会信息的丢失和错误传递,做到动态的平衡报道原则,这才是媒体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来源:  日期:2008-08-2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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