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访也称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即显性采访相对,是指新闻记者以部分或者完全不公开自己的职业身份、不公开自己的采访工具或者设备、不公开自己的采访意图的方式所进行的新闻采集活动。众所周知,暗访凭借其特殊的优势,成为新闻记者的一种重要的采访手段,与公开采访互为补充。
首先,暗访只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主要是在一些批评性报道或揭露性报道中,由于公开采访难以取得采访对象自觉自愿的配合,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或材料,严重时记者的人身安全还可能遭到威胁,所以,暗访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一者暗访能够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突破显性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二者暗访大大加大了媒介舆论监督的力度,是揭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三者暗访降低了记者的冒险程度,保护了记者的人身安全,也保全了采访的信息。四者暗访所得素材,还具有证据学的意义,进而维护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可见,暗访是有多方面积极意义的。
但是,随着新闻媒体广泛使用暗访,暗访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议。如暗访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与道德之间的矛盾等等。在暗访这种采访方式不断发展成熟的同时,出现了滥用暗访的现象,进而引发了人们的诸多困惑。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更加科学更加恰当地运用暗访,使其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
问题一:暗访与法律的冲突。我们来看两个例子,一是某家电视台记者假扮文物贩子以收购文物为名,深入到非法盗掘国家文物猖獗的地区,采获了大量盗掘国家文物的“独家新闻”。二是某晚报记者多次假冒餐馆老板明察暗访,向贩子收购了其盗卖的野生保护动物,曝光了多起重大盗卖野生保护动物案件,打掉了多个违法窝点。
认真思考一番,我们不难发现,在这类事件中,新闻记者在揭露犯罪的同时,自己可能也会涉嫌违法。我们应该明白,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每位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新闻记者在暗访时,不管其动机如何善良端正,但守法始终是其行为的底线。
问题二:暗访与道德的争议。有的记者暗访一些不道德的事件,而自己的采访手段和方法本身就有不道德之处。某城市报纸用大半个版面的篇幅刊登了一篇题为《记者卧底“富太太俱乐部”》的报道。暗访的记者成功地获得一位富太太的青睐,彼此间有了零距离接触。此文还用了《侍应生原是男妓》的小标题,极尽渲染铺陈之能事。读罢这则报道,怎么也难将暗访的记者的所作所为与一名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形象联系在一起。
问题三:暗访制造新闻。一家市级新闻媒体曾策划过这样的报道:在市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配合下,几家媒体的新闻记者汇集一地,同时拨打几家医院的急救中心电话,声称某处有危重病人需急救,请派救护车。不明真相的几家医院的救护车先后赶到。很明显,这样的暗访由新闻媒体自导自演,其制造的新闻难免有哗众取宠之嫌,与其说是“考验”急救中心的应急能力,还不如说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扰乱,实在有失妥当!
上述各种滥用暗访的做法,给新闻媒体甚至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极可能降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那么,究竟该如何恰当地运用暗访呢?暗访在具体实施中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首先,暗访要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暗访过程中把握好“度”的问题,不能一味地注重传播效果而损害公共利益。比如在暗访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时,只要已完成采访素材、记者也已安全脱身,就应该及时披露,同时向司法机关举报,而不应为了追求更大的轰动效应而放任违法犯罪的延续,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更不可以像问题三所举的例子一样,随意制造新闻,扰乱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当然,暗访过程中要把握好的“度”也包括法律与道德层面的“度”,新闻记者首先是一个社会人,他理应在法律与道德的规范之内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行使其舆论监督权,为公共利益服务。
其次,在暗访中,要注意多观察,客观理性地记录新闻事件,而不应参与其中或者诱导采访对象实施违法犯罪。第一,观察必须全面,要有全局和整体观念,切忌“一叶障目”式的暗访。第二,观察时必须敏于发现。人的观察力、注意力是有限的,只有在全面观察以后才会发现观察重点,从而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分析,才会真正有所收获。在关注重点的同时,也应该注意有价值的细节。
第三,要防止在暗访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这一方面有赖于后期剪辑,要删去摄入的局外人,以免引起误解,造成侵权。另一方面,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处理技术,如马赛克等,既尊重与保护他人,又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侵犯。
最后,新闻媒介应加强自律,提高公信力。任何规章制度,只有在化为媒介工作者的自觉行动后,才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媒介工作者应该在遵守法律道德的基础上,不断地积累采访经验,从而为更好地实现传播效果与公共利益的统一而努力。
